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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能否立案?

浙江-金华 06-12 16:07  悬赏 20  发布者:dytrue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实经过:
一,两家竟争激烈,我是一家的业务经理,前两月,每周给所负责区域内的五十家客户发一短信,介绍自己公司政策,推销自己产品。其中大约三四条直接点了对手名字,进行了比较,说自己的产品在品质、技术和价格方面要优于对手;
二,6月2日发一短信,“分享两市场信息:一,金华某客户今天一次订套产品三百套,且今天就要发出,原因是对方数字表用段时间就跳数”。这是客户亲口对我说的,也是对方业务员跟我通电话时承认的,但我夸大了客户一次订我们货的数量,实际只有十六套;
三,6月5日对方业务员给客户发知信“上海某公司某某近期不断给我司大客户发短信诽谤产品品质,这是不道德的,我们从来都是只做不说,从来不说对手的不好,这是小孩子行为”。
问题:
一,是否构成了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查了,唯一可构成的就是“近期多次”,因为对其造成的影响上,有一定影响但不至于严重;更不可能造成什么停产,大量退换货等损失;有损失也是两家综合竟争的结果,不能算我在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近50个客户的短信上;
二,关于“近期多次”,夸大宣传客户进我们货的数量只有这一次,前面每周短信,有大约三四条直接点其名字,但只提了我们的比其好,这不属于诋毁,不应算在“多次”里面吧?因为我们的好过他的,难证明,他们的好过我们的,也难证明;
三,如果构成犯罪,下面我的做法是否是自动终止侵害行为,并不属于主观恶意?:我在得知对方业务员的短信后,马上给其电话进行了解释沟通,双方商定以后规范竟争,同时说帮其挽回部分影响;同时也向一部分接收到6月2日短信内容的客户进行了解释,说两人商定要规范竟争什么的(因两家你死我活的竟争,我只能做到这样,否则我们这边还想我是不是暗通对方,客户也会看笑话);
四,我当时没想这样多,如何证明我是不是主观故意?
五,现在情况看,民事纠份可能大,如对方找关系,硬要说成是犯罪,是不是被动?但我分析可能不大。因为这样的话,对方要顾及影响,还要顾及我们的报复,因为其这样做的地方也相当多。只是我不是口头,而是短信形式。
盼复
谢谢各位律师。
问题补充: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问题 追问: 谢谢律师,但这损害不大。因为客户对我们的短信不能说一点不上心,但不太在乎;再一个,客户都精明,真正要用我们的产品,必然是他们的有问题了才会换或觉得我们的价低。再一个问题,是不是这个严重损害的结果,很难认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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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2 16:39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问题
追问:

谢谢律师,但这损害不大。因为客户对我们的短信不能说一点不上心,但不太在乎;再一个,客户都精明,真正要用我们的产品,必然是他们的有问题了才会换或觉得我们的价低。再一个问题,是不是这个严重损害的结果,很难认定?谢谢。

回答:

如果客户没有转移到你的公司,那么损害的程度是很难认定,但是这个更多的是牵涉到民事赔偿的问题

追问:

谢谢律师。那就不怕了。因为我查罪与非罪根本的就是是否构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再麻烦您一个问题,我前面发的几条点名对比的,如果对方报案,与最后一条夸大客户进货数量的短信,是否同种性质?如果同种性质,可以计算成“多次”就属情节严重了。前面只是说我们的比对方的好,在品质和价格上。谢谢。因为这东西对方无法证明比我们的好。我们的比对方的好是公司一直这样给我们讲的,也让我们这样宣传的。

回答:

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你们的质量的确比对方好,那么就不是问题,如果说本身就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存在质量的问题,可能会被认定为多次,只能说更多的可能是不会牵涉到刑事

回复时间: 2012-06-12 18:37
要看后果。
回复时间: 2012-06-12 21:36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6-13 14:25
复杂的问题在这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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