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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出与身份证姓名不符的自动离职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湖北-武汉 03-29 17:11  悬赏 0  发布者:雪花飞扬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址,但他们拿着格式协议书说事,我也不知如何申诉,此事就此搁下。现在我想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但居委会对这张与我身份证姓名不符的“决定”,不予认可。“决定”中把我名字中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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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30 08:49
和身份证号不相符的决定应当没有法律效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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