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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上海-松江区 02-15 12:28  悬赏 0  发布者:18121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与上海松江县砖桥村(当时砖桥村以“砖桥贸易城”对外招商引资,由区政府批准)在1999年初与砖桥村贸易城签订了1亩土地转让合同(8万/亩),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至2065年3月1日”“可建造门面商业用房/加工厂房/住宅房,建筑物产权归我所有”“使用期限内的土地纠纷有贸易城负责”,并给了我相应地块的松江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的土地批复,承诺办出建筑物产证,但最终食言。现政府认定违建,承认政府有错,要收回并补偿,土地补偿16万/亩。请问能否按无风险的银行利率作为剩余期限内的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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