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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06-12 23:40  悬赏 0  发布者:繁梵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铜川 回答:(2)
1991年单位以福利性质给我父母(均系本单位职工)分得房屋一套,当时缴了4千多。96年母亲去世。2000年12月父亲再婚。2001年5月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以我父母的工龄折算)进行了房改,又补缴了8千多,以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取得房产证。现在父亲和继母没有和我们子女协商,竟背着我们子女出售此房,并将(通过法院)我赶出此房。法院判决让我腾出房屋,前面4千有继承权,后面没有继承权。请问我们子女有全部继承权吗?此房与继母有关系吗?法院判决对吗? 后面8千多补缴的房款是有我母亲和我父亲的工龄和折算出来的(继母不是本单位的职工),房子65平米,当时房款全额1万2千多。现在法院判我们4子女每人4百。现在我父亲给别人出售14万。请问现在能按20年前的价钱分配吗?何况我们子女都无房住,我们子女有优先购买吗?我们子女有后面8千的继承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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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8时46分
对一审判决不服,建议及时提出上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3 09:52
不服一审判决建议及时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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