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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取暖费之争一审“败诉”

 03-30 12:04  悬赏 0  发布者:dingji……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大同 回答:(2)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了供暖义务,原告亦有亦无交纳相应的采暖费用。因政策调价时间滞后,被告要求原告补交差价,并未影响原告享受取暖权利,被告并未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据为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判决书的原文。这么简单的案子,只要是个明白人都知道,供热公司在次年收取前一年的取暖费差价应该属于追缴因自身收费时间管理而出现的损失,或者说“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收费时间,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就此质问热力公司,反而推到了政策之后的问题上,小生会上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讨个说法,还请各位律师多多帮忙。

      此致

                                                          小丁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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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30日 22时12分
看证据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胳膊没有时间去跟大腿拧,可能拧也拧不过大腿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30 12:28
不服就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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