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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费发放问题

上海-青浦区 06-14 11:30  悬赏 5  发布者:HR行走天下 给我留言  回答:(2)
现目前上海市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该条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定那些人员该发放、那些人员不发放;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一线的工作人员是肯定符合发放标准的,但是有一部分人员也会有接触高温环境的时间(办公室人员过多过少都会有接触高温环境的时候),所以高温费发放人员不易区分,我想还是按人按天计算这样就都公平了(某人某日在33度以上环境工作发放高温费)不知这是否合法?
如果非要按接触高温场所就发放200元,那公司几乎所有人员都要发放(公司的压力也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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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4 11:48
法律已经规定的比较清楚了 露天或不能降至33度的 应当比较好区分
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来电来访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6-14 13:21
不能按全月发放的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可以按每月21.75天折算后支付实际高温工作日的高温津贴。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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