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肇事者属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山东-济宁 06-15 11:07  悬赏 10  发布者:不好回忆 给我留言  回答:(5)
事发当天肇事者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不承认自己撞人,第二天肇事者又去交警队接受调查,但是肇事者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随后交警队有做了车辆划痕比对鉴定,确定肇事者所开的车与受害者(当场死亡)的车有直接接触,然后又下发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者负全部责任),但是肇事者已经畏罪逃跑,交警队多次去肇事者家中寻找肇事者都没能找到,随后交警队又对肇事者进行了网上通缉,最后肇事者被交警队抓获归案,请问肇事者的这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应该如何判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5 12:12
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问:

肇事者属于肇事逃逸吗?应如何判刑?

回复时间: 2012-06-15 11:10
属于,三年以上吧
回复时间: 2012-06-15 16:20
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问:

肇事者属于肇事逃逸吗?应如何判刑?

回复时间: 2012-06-15 16:41
你好,这种情况严格来讲是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问:

他一直在逃避法律追究,撞人后也没有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报案的义务,一直没有承认犯罪事实,而且是被网上通缉后抓住的,怎么能不是逃逸呢?

回答:

你好,法律上的逃逸不是这样理解的,有严格的界定;他这种情况是属于在逃避法律责任。

追问: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这句话应该怎么解释呢???   请您帮忙解答一下

回答: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九十四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法交通肇事刑事案若干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为。”
《公安部关于转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公安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在本案例中,肇事者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逃逸,是因为,其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因此,还望全面考虑,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回复时间: 2012-06-15 17:14
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问:


肇事者属于肇事逃逸吗?应如何判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424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55
广西 柳州
人气:7107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