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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

山西 02-23 11:08  悬赏 0  发布者:wxw575…… 给我留言  回答:(1)
A起诉B,提供B雇佣C开的焦粉收料单上没B公司的印章及委托。B不认雇C。A提供B曾雇的司机作证,谎称C是B雇的人。法院判B付A10万元。
B上诉后,二审第一次开庭,B找给B拉货的司机作证,证言证明B公司收料人员不是C,另有其人,法官要A找C出庭,A称找不到C,B却找到C,C不出庭,但写了一份证明(附C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内容是A雇佣C开的收料单,第二次开庭,A提供了一名B曾雇佣过的人员出庭证言证明C是B 雇佣的,B提供了C写的证明及C的身份证复印件,A对这份证明不认可,但认可身份证复印件上的C就是签收料单的C,法官让B找出C,还说可做笔迹鉴定后休庭。三次开庭,B向法庭提交了对A提的料单上笔迹与B提的C证明上的笔迹鉴定的申请,法官说合议后决定,后没批准鉴定。法官说C的证明已证实收料单是C所签,A也认可,所以不用鉴定。
请问B提交的C书写的证明内容,法庭是否应该全部采信?有类似的案例和判决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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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2-23 12:18
你还是来事务所具体面谈吧,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高新区五峰国际十三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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