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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件事为什么有过期和不过期之分?

 06-16 14:27  悬赏 10  发布者:vicoty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阳 回答:(1)
我和老板签署一份三年的合同,老板除工资以外每年给6.6万元补偿金,违约者每月罚1万。可是最后一年没给我。因为老板财大气粗惹不起,我一直也没敢要。没想到在合同结束后接近2年时,老板起诉了我,说我提前走了两个月(弄虚作假做出来的),结果法院判我赔了2万元钱,我反诉要回6.6万元被法院驳回,说是合同以过期了。我真不明白同是一件事,欠钱的可以不给,违约可以不罚。被害者却要罚2万元。
问题补充:
合同期2006年8月-2009年8月。老板起诉我的时间是2011年6月15日,通知我的时间是在9月,法院开庭的日期是2011年9月16日,反诉的日期也是2011年9月16日(实际上在通知我时合同对我来说已经过期)。判决书是在2012年5月15日下来的,通知我是在6月15日。
起诉我的证据是,7月工资表有我的名字,8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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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16日 14时29分
你说的情况应该不存在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属违法 无效
我的补充: 2012-06-16 14:29
提供培训的除外
追问:

法院判决书已经下来,律师费已经花了1万5,真的不想再打了,如果再上诉还要花钱。不认栽了行吗?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么进来。为什么老板欠我钱不敢要,更别说违约金。曾有懂法的人跟我说,如果我和老板的位置换一下,他会跟我要18万6,那我就更惨了。好在不是。

回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有道理,但不知是法律的那条,迫切想知道。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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