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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山东-青岛 03-02 08:52  悬赏 0  发布者:V-nico……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的问题,2005年到2016年五月,一直和自己认识的人租赁房子但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在2016年五月底突然被告知说让搬走,那个房子要重建,由于没有合适的门面房加上搬家成本过高所以一直没有搬走,但是在六月中旬又被告知让当天晚上搬家,明天一早会来人拆房,然后迫不得已也只能当天晚上搬家了,搬完家后的一个月左右又被告知说是有半年房费未支付给他,但是在我的记忆里我们都是先付费后交钱的,每次付完钱他也是偶尔给开一张字条,结果那一次他就拿出来一张自己手写的纸,记录了具体的情况,其中显示有半年没有交,前五年我们是和他的亲戚打交道,不是直接把租赁费交给他,而且我们觉得他自己手写的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所以就一直没有搭理他,结果今天上午接到电话说是他的律师,中午想找我谈谈,那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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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02 09:17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回复时间: 2017-03-02 09:53
建议积极固定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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