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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3-03 16:42  悬赏 0  发布者:gaoqiu…… 给我留言  回答:(7)
2、何某是A公司的小股东,并在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A公司的执行总裁,全面处理A公司业务。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与A公司法人石某共同处理A公司全部业务。其间A公司大股东S某未参与公司的运作。后S某发现何某在担任执行总裁职务期间,隐瞒对外收取货款的事实,延迟上交货款,并借此获利,此种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嘛?属于什么性质?大股东S某需要对何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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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42
嗯,这样的话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以此来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3-03 17:20
你好,需要承担。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49
A公司不知情吗?
要看交易细节判断;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50
您好,建议以此来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3-03 16:50
涉嫌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7-03-03 17:03
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7-03-03 21:25
你好,S作为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侵犯股东权益,并且要求赔偿,同时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账目。建议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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