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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一般保证人

 03-04 21:10  悬赏 100  发布者:zymslg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宁波 回答:(26)
法院出了执行终结书,案件执行终结!本来债务人是用厂房抵押的,但法院用各种原因厂房无法处置,执行案件终结,在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一般担保人(应该是厂房处置后不足部分才执行一般担保人)现在将一般担保人列为失信执行人,这个合理吗?
问题补充:
调解书上也是写明厂房处置后不足部分担保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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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3月06日 15时23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一般保证的理解。讲讲我们浙江的操作。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针对本案来讲就是要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能追究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我们法院出于不能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也想预防预防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被免除采取这个办法。还有就是法院没有仔细看案件就是直接以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要承担的而忽视。
二、措施
直接去执行局找承担人,办理撤出黑明单的手续和撤出布控行为的手续就行了。还是比较方便的。
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电话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03 21:54
不合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我的补充: 2017-03-03 21:54
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7-03-03 21:56
不合理,建议向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反映,会比较有效。
回复时间: 2017-03-03 21:58
你好!如保证人没有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是合理的。
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法院执行终结,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应该由保证人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保证人也被列入失信执行人,说明保证人并没有履行赔偿不足部份的义务。
若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调解书上已经写明厂房处置后不足部分担保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

你就需要向执行法院问清楚了,各种原因无法处置是否认定为已经处置。如果没处置依然有价值摆在那,而没有处置就让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这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7-03-03 22:11
你好,法院的作法不合法,既然是一般保证人,而且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确定履行顺序,则法院应该是先对债务人进行执行,除非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可以对一般保证人进行执行。
    建议你抓紧时间提起执行异议(正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同时要求法院将保证人从失信名单撤出。
回复时间: 2017-03-03 23:16
您好,如果被执行人(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局不予执行,而将一般保证人录入失信人员名单库的,不合法,可以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的行为违反了执行顺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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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04 07:33
如果原审诉讼中,没有将一般担保人列为被告,并且之后也没有起诉一般担保人,该一般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原审庭审过程中追加了一般担保人,法院的上述做法并非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7-03-04 08:2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担保法说的很清楚,必须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才可以追究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其次,法院以债务人的厂房无法处置之理由来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失信执行人是不合理的。因为厂房无法处置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需要核实清楚,再者,调解书也是写明厂房处置后不足部分担保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对法院的处理方式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您可以提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异议,要求纠正错误。
    最后,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来提交相关书面异议申请并进行沟通,如果不予解决,到其审监部门投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调解书上已经写明厂房处置变现后不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也是债务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回答:

您好,这个强制执行并未结束,因此,纳入失信人名单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作为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需要有前提条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再者,债务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也没有法律依据,是法院依职权来认定的。所以,还是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来提起执行异议和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纠正。

回复时间: 2017-03-04 09:18
你好不合理,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04 10:19
这里厂房处置要经过这几个程序:拍卖、二次拍卖、双方协商折价抵债,经过这三个程序仍不行的话,终结执行,把厂房返还给债务人;如果经过这几个强制执行的环节仍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你可依照我说的内容对照一下你的案件,如果符合,那法院的作法是对的,如果不符合,那法院的作法是错的,可以提出执行程序违法要求中止对你的执行。同时你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当事人就厂房协商折价处理且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要求你自己受让该厂房来从而承担担保责任。
我的补充: 2017-03-04 10:21
只有这样作才是对的,也才能让自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一无是处。
追问:

请注意:调解书上已经写明厂房处置变现后不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在没有变现前都应该没有担保责任

回答:

这个调解书有点问题,即然这样写,那就将错就错,你就抓住这一点不放就可以,但是结果不会很理想,必竟从法律关于执行本身来说,法院的作法如果经过了我说的这三个环节后,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是正确的,至于错误的东西不再讨论。

追问:

按你的说法,三个程序都没有做过,就终结执行

回答:

是的,如果三个程序都没有做,显然是程序严重违法,根本就没有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同时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可以打执行异议之诉。

回复时间: 2017-03-04 11:34
这个不合理,你可以提出异议。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3-04 14:33
你好,法院这么做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你这种情况不属于应该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你可以在提执行异议的同时申请删除。
回复时间: 2017-03-04 14:59
法院的行为不合法,你应该向法院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3-04 20:29
如果抵押物未被依法处置,建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回复时间: 2017-03-05 15:07
不合理,可提出执行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3-05 16:05
不合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3-06 13:21
一般保证人是在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之后才需要承担保重责任,而你的这个情况,债务人厂房已经查封,需要等拍卖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一直不进行拍卖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3-06 14:41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7-03-06 16:04
您好,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两点意见,供您参考:

一、法院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债务人尚有财产可以执行,而法院没有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并不能开始执行您的财产,也就是说,您还不应该是被执行人,因而更不应该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如果法院确实已经这么做了,那么建议您可以寻求以下救济途径:
1、申请法院进行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2、进一步而言,可以向法院指出,将您列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果能帮到您,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7-03-06 18:09
你好,你作为一般担保人,具有先后顺序,建议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3-06 21:21
可先申请执行异议,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06 22:32
答:合理。可以履行你应该承担的那部分。
回复时间: 2017-03-06 23:11
不太合理
积极处理吧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3-07 10:46
你好!不合理,你可以提出异议或向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7-03-07 13:52
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07 14:04
不合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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