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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06-19 22:45  悬赏 20  发布者:李敬轩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温州 回答:(3)
甲:房屋租住方;乙:房屋租赁方(中介公司)描述:甲方未按双方共同签署的租赁协议住满,现因故中途退租。甲方现要求乙方按协议返还押金。已方提出,按协议中第五款第一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租金视为违约,中途退房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甲方违约,不予返还押金。 但乙方业务员在租赁协议的补充条款中也同时签有一条:如双方未住满合同期限,提前30日通知对方则不算违约。问题:甲方以乙方业务员在租房合同上的手签条款为依据,要求乙方返还押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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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9时01分
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0 06:43
手写的补充条款,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06-20 10:14
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评论者:吴洋迪律师
时间:2012-06-26 10:15
手写的补充条款视为对原来合同格式文本中条款的变更,应以手写的补充条款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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