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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刘庆群、严嘉辉盗窃案 时间:2006-10-17 

江西-赣州 03-07 04: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裁判文书
刘庆群、严嘉辉盗窃案
时间:2006-10-17  当事人: 刘庆群、严嘉辉   法官:   文号:(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72号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72号
    原公诉机关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庆群,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义县扬眉镇扬眉寺村排上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嘉辉,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义县关田镇田心村大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庆群、严嘉辉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崇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庆群、严嘉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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