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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纠纷咨询

湖南-永州 04-01 22:01  悬赏 15  发布者:汪志成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在2009年5月在祁阳县在一个小镇转让过来一间商铺,原来经营这间商铺的是一服装老板,他跟房东的合约还未到期(10月到期),故转让给我们,转让费为RMB4000, 5月到10月的房租已付房东的了,转让时经房东同意。房租是6000/年。 故我们支付原服装老板转让费+5个月房租共:RMB6500。 后再跟房东有签2年的合同,合同上是每年的10/18支付预期一年的房租,到公证处公证后,房东强行要求加一条内容:不可转让。当时因第一次做生意不太了解,也没反对,在自己与房东的合约上加上去了,这条旁边没有再签字,只有在合同下方签字。
 到09/10月我们有付09/10—2010/10月一年的房租费, 2010年3月后,因生意不好做,一直亏本,我们打算转让店铺, 此时房东不同时,我们提出,不转让可以要求退还4月到10月的租金, 房东也不同意,要求说等到5月份她自己女儿回来要做生意到时接手, 就一直拖着,等到三月底,房东又说她女儿要十月份才回来接手,故要求我们等到十月份。
因我们一直亏本故我们不再做了,请问我们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现在退还租金??或者是否有权转让(公证处的合同上没有写明不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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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8 21:53
应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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