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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黑的,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甚的!
06-21 17:56 悬赏 20 发布者:孙君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2)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正买卖合同,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7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兴城再次开庭,对方一直强调的理由“他们没有去积极申请强制执行,消极对待,导致有抵押物没有执行,所以我们的担保行为可以免除。”我出具了中止执行裁定和对执行局就未能执行抵押物的情况的说明,以及各抵押物转卖的卷宗和笔录。这样就闭庭了。
近期我先后两次打电话到兴城法院,得知2011年11月主审的那个法官退休了,由民庭的副庭长李法官(是被告的同学)接手。第一次李法官告诉我:“你这个案子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继续转入执行局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其实也就是说我对担保人丝毫没有办法,我跟他要个裁定,以便我好上诉至葫芦岛中院,他说这个没有字面的东西。前几天我又打电话过去,这个法官又不管又换了一个法官是2008年1月14日主审的法官,他说审委会目前通不过,而通不过的原因就是“我方未能积极去执行”我据理力争关于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和情况说明。但是对方说没办法,我说那给我裁定我到中院去上诉,对方说这个没有,就只能让执行局继续执行,而什么时候执行不好说,但是2008年保全那个房产早就解封,并多次转卖了。我觉得这的确是黑到了极限了,这不是明摆着吃人么?一方面让我去执行,执行局出文件明确的告诉我执行不了,一方面担保人本土作战利用关系玩转司法,我拿他没有丝毫办法,整个案子全程耗了近五年了,钱、精力投入很大,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么???
请教有识之士我该如何去维权?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正买卖合同,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7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兴城再次开庭,对方一直强调的理由“他们没有去积极申请强制执行,消极对待,导致有抵押物没有执行,所以我们的担保行为可以免除。”我出具了中止执行裁定和对执行局就未能执行抵押物的情况的说明,以及各抵押物转卖的卷宗和笔录。这样就闭庭了。
近期我先后两次打电话到兴城法院,得知2011年11月主审的那个法官退休了,由民庭的副庭长李法官(是被告的同学)接手。第一次李法官告诉我:“你这个案子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继续转入执行局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其实也就是说我对担保人丝毫没有办法,我跟他要个裁定,以便我好上诉至葫芦岛中院,他说这个没有字面的东西。前几天我又打电话过去,这个法官又不管又换了一个法官是2008年1月14日主审的法官,他说审委会目前通不过,而通不过的原因就是“我方未能积极去执行”我据理力争关于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和情况说明。但是对方说没办法,我说那给我裁定我到中院去上诉,对方说这个没有,就只能让执行局继续执行,而什么时候执行不好说,但是2008年保全那个房产早就解封,并多次转卖了。我觉得这的确是黑到了极限了,这不是明摆着吃人么?一方面让我去执行,执行局出文件明确的告诉我执行不了,一方面担保人本土作战利用关系玩转司法,我拿他没有丝毫办法,整个案子全程耗了近五年了,钱、精力投入很大,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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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7月03日 15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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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证的买卖合同,但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随即该执行局将该扣押房产“解封”。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3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现在兴城法院的主审法官托了我一年多后告诉我让我说我这案子没有好趋势发展,建议我另案起诉执行局该执行时不执行并要求国家赔偿。。。。。。这个艰巨的任务我觉得没有追担保人来得简洁。
我的主张是目前凭执行局终止执行裁定,即可以证明了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一般担保人的代偿即可实现,而兴城法院认为虽然执行局当初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但是我们有消极的因素在所以导致当时未能有效执行,实际情况我多次主张但执行局不予执行。案件卷宗里也有各抵押物转卖的凭证。
问题,我与法院的各方观点哪个站得住脚?谢谢!!!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证的买卖合同,但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随即该执行局将该扣押房产“解封”。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3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现在兴城法院的主审法官托了我一年多后告诉我让我说我这案子没有好趋势发展,建议我另案起诉执行局该执行时不执行并要求国家赔偿。。。。。。这个艰巨的任务我觉得没有追担保人来得简洁。
我的主张是目前凭执行局终止执行裁定,即可以证明了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一般担保人的代偿即可实现,而兴城法院认为虽然执行局当初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但是我们有消极的因素在所以导致当时未能有效执行,实际情况我多次主张但执行局不予执行。案件卷宗里也有各抵押物转卖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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