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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本溪小市法院有个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执行(2015年5月申请的强制执行)

辽宁-沈阳 03-12 17: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在本溪小市法院有个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执行(2015年5月申请的强制执行)。是之前在小市一家商场工作因拖欠工资才走的法律程序。目前该商场在营业中。从申请执行至今也有小两年的时间了,该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联系过我,本人也多次致电法院执行庭但被告知该案件也不清楚是那个法官负责,稍后会查询后让负责法官联系我(至今无音信)。目前拖欠工资的这家商场一直在经营中,但是法院执行人员答复商场账户上没有钱,现在在商场中经营的商户都是商场之前欠商户钱现在给他们免费使用来抵扣之前的欠款(前期打电话时候接电话的人解释说的)。所以该商场欠工资的好多案子都执行不了。在此想了解一下像我这总情况的案件是不是法院真的就无能为力执行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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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12 20:1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7-03-12 18:10
你应该亲自到法院详细了解案件进展,并和承包法官沟通
回复时间: 2017-03-12 18:33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2017-03-12 19:44
你应该亲自到法院详细了解案件进展,并和承包法官沟通
回复时间: 2017-03-12 20:32
应该亲自到法院详细了解案件进展,并和承包法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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