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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06-23 20:30  悬赏 5  发布者:尚勇军 给我留言 地区:吉林-吉林 回答:(1)
被害人在1999年3月被嫌疑人用刀扎死,嫌疑人在2011年11月投案自首(13年),在投案后找的证明人,证明他是自卫的,还做了轻伤证明,理由是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一起吃饭,发生争吵,被害人先用刀扎伤嫌疑人的右手,嫌疑人抢过刀,连扎被害人4刀,当场死亡,请问嫌疑人投案后至今取保候审是合理的吗?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是否给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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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3日 20时50分
你好,这两个罪名主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以伤害他人生命为主观目的则为故意伤人,否则为故意伤害。家属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
追问:

谢谢您,但我想问一下,嫌疑人连扎四刀致人死亡,不算故意伤人吗?还有就是回来半年了还没收监,是合理的吗?

回答:

你好,要结合伤害的部位判断,是致命的位置还是失血等,如果部位很致命应属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被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满意
评论者:shiyungao22 给我留言
时间:2016-10-13 20:39
聂晓东律师你好,按你为咨询人答复的【要结合伤害的部位判断,是致命的位置还是失血等,如果部位很致命应属于故意杀人{。在我的想象中,除医生外突发事件谁还顾的想侵害者那个部位是致命那个部位不致命,当时唯一畋念头就是终止对方的侵害行为。请问我说的对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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