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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的责任

河南-三门峡 06-24 12:41  悬赏 20  发布者:hanyua…… 给我留言  回答:(3)
连带担保人   
问 题: A向农信贷款30W,还款期限2009-5-7~~~2010-5-7(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保证人B.C两人,合同上说保证人为连带责任,至今年2012-4-18日由于欠款未还,农信起诉借贷人A,保证人B和C!!!请问借款合同到目前是否对B和C具有法律效应,B和C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请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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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4 14:01
按着你的叙述,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6-24 14:07
B\C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6-24 20:27
需要确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如果未约定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话根据约定的期限确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6-24 23:26
合同上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你介绍的案例,未约定保证期间,B和C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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