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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对违反供水条例的处罚方面的咨询

甘肃-陇南 03-20 11:08  悬赏 0  发布者:康县水司 给我留言  回答:(8)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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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0 11:10
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7-03-20 11:30
你好 可投诉
回复时间: 2017-03-20 13:04
您好,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7-03-20 14:14
建议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3-20 15:39
你好,建议投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3-20 16:48
你好,你的提问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7-03-21 20:49
你好,现在要咨询的问题呢
回复时间: 2017-03-21 20:53
建议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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