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陈皓元  
已解决问题

再婚要小孩问题

 06-25 19:15  悬赏 25  发布者:寻觅幸福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钦州 回答:(2)
我老公带着一对双胞胎男孩,我是初婚,没生育过小孩,请问老公的小孩跟着我们,我还能生一个孩子吗?急啊!援助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9时21分
《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我的补充: 2012-06-25 19:22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5 19:17
可以生,但是属于超生。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山东东营
宁夏银川
山东济宁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10793
福建 厦门
人气:124261
北京 朝阳区
人气:5730
湖南 长沙
人气:545702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91
湖北 襄阳
人气:43892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