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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造成业主损失,应该在收房前主张还是收房后主张

广西-柳州 03-21 09:15  悬赏 0  发布者:stxyls……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012年12月26日与柳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柳州建投)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柳州建投开发的位于东环路216号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屋阳台为非封闭、保温形式为外保温、地下非机动车位545个、套内面积107.94平方米、单价8943.27元/平方米、交房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前,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2013年3月本人全部交完房款。因2015年柳州建投交房时存在阳台封闭形式与约定不符、面积不足等多处违约,并因此给本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本人在找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日将其诉到鱼峰区法院,要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8038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共304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按每日289.60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阳台面积计算错误而造成的损失32061.62元及利息3669.7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先计算从2014年 3月27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利息,2016年3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等等。
鱼峰区法院支持了本人的第二项诉求,认为第一项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事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13日,在中院某法官的主审下开庭。庭审中,某法官曾提出观点,认为我没有收房,因此也就没有产生损失。2017年3月17日我方代理律师接到其的电话,说我2016年4月起诉柳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中一、二两点诉求矛盾,你无法判决,让我们进行调解,否则直接驳回一审起诉。
    请问,该法官的做法是否妥当,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两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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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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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21 12:37
这个其实并不矛盾的,因为房开有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和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你主张这两项诉求并不矛盾的。
回复时间: 2017-03-21 09:29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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