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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山西-临汾 04-05 10:33  悬赏 0  发布者:压抑的人 给我留言  回答:(2)
军人方成植物人,对方提出离婚,法院如何判决,法条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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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5 17:19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回复时间: 2010-04-05 19:42
军人没有过错,一般无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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