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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被撞反而被判赔钱?
江苏-南通 06-26 20:01 悬赏 10 发布者:lovstr…… 给我留言 回答:(0) 钱某 男 1965年1月生(48岁) 驾驶电瓶车
陈某 女 1935年5月生(78岁) 行人
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10年9月16日5时45分许,钱某驾驶电瓶车沿启东市近海镇二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芦港村五组路段时,与从路南田间向北进入道路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钱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
钱某陈述:2010年9月16日5时40分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到滨海工业园区的工厂上班,驾驶电瓶车到近海新华桥后朝东行驶,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想不起来了。
陈某陈述:2010年9月16日6时左右,我从我家西侧的泯沟边由南向北步行,刚刚走到东西方向的二新路上,就被撞了一下,后来就晕过去了。我被撞时是面向东的,过了不知道多久才醒。事故发生很早,没有别人看见。
事故发生当日,钱某被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1日出院转上海宝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9日出院。钱某共计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37327.80元。为赔偿事宜,钱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相关费用合计42257.60元。而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现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2010年12月24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明。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视线良好,钱某驾驶电瓶车行驶中,观察路面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步行进入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发生本起交通意外的又一原因。故法院确认在本起事故中,由钱某承担70%责任,陈某承担30%责任。
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
1.在交警测量的时候说,驾驶电瓶车的钱某是超速行驶且刹车已经不灵,是应该负全责的。
2.根据钱某自己叙述:“我从家里出来到滨海工业园区的工厂上班,驾驶电瓶车到近海新华桥后朝东行驶,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想不起来了。”而从新华桥到事故发生地段足有两公里远。这说明钱某开车时思想不集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路上的行人。
3.事故证明上写明了当时的交通环境: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施划道路中心虚线,视线良好。而一审说查明了当时车速只有20-30公里,不知道有什么证据?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电瓶车30公里的速度是什么情况,就和骑自行车差不多。如果按他们所说,那钱某的伤为什么会这么严重,还需要转院到上海?是他们隐瞒了车速,还是隐瞒了伤势??为什么?重要的是法院是怎么相信他们的说法的?
4.陈某的叙述中说:“我从我家西侧的泯沟边由南向北步行,刚刚走到东西方向的二新路上,就被撞了一下,后来就晕过去了。我被撞时是面向东的,过了不知道多久才醒。”她是一个将近80的老人,身背喷雾器,行走速度肯定不快。而且她是靠路边行走,有什么不对吗。
陈某 女 1935年5月生(78岁) 行人
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10年9月16日5时45分许,钱某驾驶电瓶车沿启东市近海镇二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芦港村五组路段时,与从路南田间向北进入道路步行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钱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
钱某陈述:2010年9月16日5时40分左右,我从家里出来到滨海工业园区的工厂上班,驾驶电瓶车到近海新华桥后朝东行驶,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想不起来了。
陈某陈述:2010年9月16日6时左右,我从我家西侧的泯沟边由南向北步行,刚刚走到东西方向的二新路上,就被撞了一下,后来就晕过去了。我被撞时是面向东的,过了不知道多久才醒。事故发生很早,没有别人看见。
事故发生当日,钱某被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1日出院转上海宝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9日出院。钱某共计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37327.80元。为赔偿事宜,钱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相关费用合计42257.60元。而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现仍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2010年12月24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调查,作出发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证明。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钱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视线良好,钱某驾驶电瓶车行驶中,观察路面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某步行进入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发生本起交通意外的又一原因。故法院确认在本起事故中,由钱某承担70%责任,陈某承担30%责任。
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
1.在交警测量的时候说,驾驶电瓶车的钱某是超速行驶且刹车已经不灵,是应该负全责的。
2.根据钱某自己叙述:“我从家里出来到滨海工业园区的工厂上班,驾驶电瓶车到近海新华桥后朝东行驶,后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想不起来了。”而从新华桥到事故发生地段足有两公里远。这说明钱某开车时思想不集中,根本没有注意到路上的行人。
3.事故证明上写明了当时的交通环境:事故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施划道路中心虚线,视线良好。而一审说查明了当时车速只有20-30公里,不知道有什么证据?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电瓶车30公里的速度是什么情况,就和骑自行车差不多。如果按他们所说,那钱某的伤为什么会这么严重,还需要转院到上海?是他们隐瞒了车速,还是隐瞒了伤势??为什么?重要的是法院是怎么相信他们的说法的?
4.陈某的叙述中说:“我从我家西侧的泯沟边由南向北步行,刚刚走到东西方向的二新路上,就被撞了一下,后来就晕过去了。我被撞时是面向东的,过了不知道多久才醒。”她是一个将近80的老人,身背喷雾器,行走速度肯定不快。而且她是靠路边行走,有什么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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