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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陕西-西安 06-27 08:54  悬赏 0  发布者:乐平123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你好! 
  我今年48岁,2002年8月进入某公司,签合同到08年,公司被转卖,我仍然在岗。08年6月到12年6月,公司先后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终止6月30日。
1. 请问公司这样做有道理吗?
2. 公司在赔偿问题上是否应该从02年开始呢?应该按我的工资标准进行几倍的赔偿?
3. 另外,公司少给我交养老保险金2年,公司说给我补缴,可以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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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7 08:59
可以补缴,补偿从02年算起。
回复时间: 2012-06-27 09:33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续签的。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签):(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2-06-27 10:10
1.如果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你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3.可以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交社保。
回复时间: 2012-06-27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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