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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凭合同案,咨询。

广东 06-27 22:26  悬赏 0  发布者:军姆思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07年6月甲方李生租凭门面房500平方,租期为十年至2017年6月。期中合同十五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出租房屋部份转租他人。所以,至今作为乙方的本人一直都有将一部份转租给第三方,另一部份自己经营,甲方一直也知道并默认这种事情。
  2012年6月,出租人甲方突然将我告上法院。理由是:乙方违返了租凭合同中第十八条第五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他人)同时说我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说我违约,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要求我赔偿损失五万元,保证金还不给予退还。
  当时租店时,由于面积较大,我要求业主租一部份给我,业主不愿意分开来租,提出要我租完他物业的全部,并建议我将多余的面租转租给他人,所以才有了租凭合同的第十五条(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出租房屋部份转租他人)。由于当时签的是格式合同,没有删除到第十八条第五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他人)。五年来我转租一直也没有要求甲方再写书面同意书给我,我总以为租凭合同中大项第十五条有约定,已经大于一般书面同意书。现业主有意收回店铺,拿第十八条第五项为由到法院告我。这种情况,我会赢还是输?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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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7 22:32
您好,你还可以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你转租的行为实际上也是经过房东的默认许可的,所以你在法庭上胜诉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建议最好再委托个律师帮助你,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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