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冤案请指点

河南-三门峡 04-06 19:51  悬赏 0  发布者:cccjiq……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本人身为村民组组长,为了集体的借款5000元,并写有借条,钱款直接交给会计,灵宝市人民法院定为我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我对此案提出异议。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我本人是为集体借款,并写借条,交给会计,并不是非法占有。
    二、借条在法律上作为直接证据,我国刑法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
    三、我本人为村民组组长,为集体借款,是有法人代表性,交给会计,会计并出示证据。
    
    为此案,我多次上访,三门峡市政法委书记郭绍伟得知后,亲自接待,让我写出申诉书,并于2010年元月14号在我的申诉书上亲笔批示“灵宝市政法委督办”,灵宝市政法委书记李少白接到后,也于2010年元月17日亲笔批示“灵宝市人民法院给予立案申诉”,但灵宝市人民法院没有执行上级领导亲笔批示.后来三门峡市委书记李文慧得知,也向有关单位作以批示,各级领导对此案特别关注,非常重视,但灵宝市人民法院明知冤案,却不给予立案。 
    希望网评对灵宝市人民法院对于我判定结果发表评论,给予公平说法。


    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09)灵刑初字第 90 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7 10:06
你依法应向上级法院申诉。
回复时间: 2010-04-07 16:29
你可以依法申诉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706
广东 深圳
人气:136679
山东 菏泽
人气:216691
湖南 长沙
人气:545243
福建 厦门
人气:12415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