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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人的地位

广东-广州 06-29 17:19  悬赏 0  发布者:zhongw…… 给我留言  回答:(0)
1995年某村委会将苹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甲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7年,村委会又决定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鲁乙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乙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甲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丙。一年后,韩甲以其与村委会1995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与鲁乙等6人的承包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乙等6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刘丙则向法院起诉,请求韩甲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将韩甲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丙列为第三人。判决后,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甲列为共同被告,将刘丙列为第三人。
【问题】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2.韩甲、鲁乙等6人、刘丙及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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