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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咨询

辽宁 06-29 18:27  悬赏 0  发布者:剑锋山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二零零零年三月从他人手中转兑一个浴池,后该浴池因存在各种问题,所以我将出兑人起诉到至区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转兑合同无效,故双方取得的财务和钱款应互相返还,且于当年九月间我将取得的浴池还给出兑方,出兑方也将兑店款返还给我。
但对方在重新取得浴池后,并没有继续经营,而是将我返给他的浴池放弃不经营,也不向用房房东交租,导至房东将用房收回,设备拆除,至使该浴池灭失。
后,对方又将关司打到省高院,后经省高院判决,该转兑浴池合同有效,此时已经是二零零六年的事了,此时即进入到执行回转程序。但因标的物已经灭失。我想问的是,像这样的情况,标的物灭失的责任归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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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2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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