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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4月入职A公司,入职前该公司尚未成立,该公司

福建-厦门 04-01 16: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于2016年4月入职A公司,入职前该公司尚未成立,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以B公司(该实际负责人同为A、B公司股东)名义对本人开具聘用信,至2016年6月,A公司成立,同年7月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签约岗位与聘用信不一致,2016年12月,该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将本人辞退,本人在岗期间该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未进行离职结算。本人于12月底向区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结工资(包含绩效工资),支付因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期间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及未予缴交的社保费等。今年3月底,仲裁委裁决支持本人关于未结工资及社保费的请求,认为被申请人(即A公司)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将未签订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且本人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驳回本人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同时按A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人在职时间,认为本人在职时间不足半年,驳回双倍赔偿金请求,按单倍赔偿金计。
对比结果,本人存极大疑问:本人是否可以认为B公司出具的聘用信与A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且聘用信不具备劳动合同之法律效力,据此认为A公司行为构成非法用工,且本人的在职起始时间应从入职日开始计算,而非A公司成立之日?如果按照仲裁意见,那么本人自入职到签订劳动合同这几个月时间到底属于哪家公司员工,又应该向哪家公司主张权益?最后,仲裁结果认为A公司逾期签约行为未对本人造成经济损失,那双倍赔偿金变单倍难道不是经济损失之事实?此次仲裁,仲裁委履次违规操作,超出六十天裁决期限,篡改(补签)本人中止仲裁请求时间,司法腐败令人心寒,以上,是一个弱者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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