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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内容是否妥当

内蒙古-呼和浩特 07-01 22:14  悬赏 20  发布者:韩俊武 给我留言  回答:(2)
协 议 书
甲方:石岩(伤者)男,12岁,学生。父亲:       母亲:
乙方:韩俊武,男,29岁,汉族,车主,现住址玉泉区西菜园三队,身份证号:152630198401060875
2012年5月18日,韩俊武在公路上驾驶五菱面包车(车牌号蒙JD7753)行驶的过程中, 石岩放学回家途中,不慎被撞伤,伤后立即被韩俊武送到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外伤.住院7天后于2012年5月25日好转出院,出院后于2012年6月26日复查核磁,结果示:头颅扫描未见明显异常.
甲、乙双方就 2012  年  5月 18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脑部之损伤,甲方经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赔偿甲方必要的营养费、误课费等损失共计 5000 (伍仟元整) 元人民币 。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及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治疗,达成了本调解协议。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交警队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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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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