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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镇江 07-02 13:38  悬赏 10  发布者:lw1989……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单位工作中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单位现提出身体不能应本工作,并作出停薪留职三个月,三个月后自动离职,单位方面只提供三个月社会单位应付的保险补偿自己部分自己承担。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我签订的是两年期合同。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单位是2012年6月28日下发的停薪留职通知。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规定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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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3:39
你可申请仲裁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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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2 14:11
是的。
回复时间: 2012-07-02 17:32
单位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
追问:

如果赔偿的话最多可以索赔到哪些?

回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回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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