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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咨询

福建-厦门 04-11 01:31  悬赏 0  发布者:mythc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因置换房产,于2107年3月6日从一个台湾炒房客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在3月6日当天支付了对方20万的定金,签订了买卖协议,甲方为原房东,乙方为我,丙方为中介公司,房产标的300万,按合同约定了3个付款时间:
1、3月6日支付首付定金20万
2、4月3日前支付对方83万
3、过户当日支付对方14万
余下尾款向银行按揭贷款。
因厦门房产政策最近调整得比较厉害,购买我自己房产的人,因为银行放款时间收紧,最终在4月10日才收到我原本房子的尾款。
现在这个300万房产的合同约定中第12条中关于违约责任是这样表述的: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不得中途毁约。若甲方中途悔约,因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乙方及丙方,并自毁约之日起三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乙方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若乙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自乙方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2、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总成交价0.05%的违约金。如何一方逾期超过日(额外备注:没有写超过具体多少时间)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悔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悔约责任。


因为的的到款时间是4月10日,所以当天即有联系对方沟通过户事宜,但是对方没有同意,以合同条款第六条的约定说事,说是我们悔约,不是违约,需要我们赔偿他20万才肯过户,否则他就悔约。并且不退还我们20万定金。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六条 家园双方应于产权出来叁日内,以本协议书为基础签订土方局印制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土房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产权出来叁日内,因一方原因无法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

关键有几个点,第一:我们3月6日付定金(对方是炒房客,用的是公证委托的合同来交易),3月20日我有和对方一起去厦门房管局办理住房贷款预审批程序,并且给对方10万元购房款对方也手下了并且也有写收据,并且有和对方协商(无文字记录,无录音记录)产权证出来先过户,先给对方20万元(因为我自己卖的房子的尾款还没到账,无法给对方那么多钱)对方没有同意,而且在12号我爱人还有微信联系中介人员(有语音和文字聊天记录)沟通提前过户事宜,对方也以解压款没到位为由拒绝过户,最终对方在24号新的房产证拿下来了,期间我们和中介联系过户事宜,对方也没说什么,就说要抓紧,因为新政原因,我的卖房尾款还是没到位,但是咋30号左右我爱人还是继续有联系中介沟通过户的事情。之后过了清明假期,对方还是有联系中介,我们按买我房子人银行的答复给到对方最迟11号可以过户。在昨天,10号,对方给我们对方语气很强硬,在下午我们收到款项的第一时间内联系了对方,对方在晚上和我们面谈,房子需要继续加20万才肯卖,否则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并且要悔约。
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合同不够严谨,对方是否有权按他说的直接解约,并且要我承担20万的违约金,还是说我只要承担4-10号的违约金即可,可以继续要求对方不额外增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不能履约,我可以追究中介什么责任。辛苦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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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1 07:15
从你的表述来看,你只是由于新政出台,付款迟延造成违约,从你积极主动跟对方沟通的行为来看,不能说你毁约,并且合同里并没有明确规定迟延多少天付款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如何一方逾期超过日(额外备注:没有写超过具体多少时间)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也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法履行的根本违约情形,我们认为对方无权解除合同要你支付违约金,只能要你承担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总成交价0.05%的违约金),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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