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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的行为应判什么罪

江苏-淮安 04-10 18:01  悬赏 0  发布者:zhuchu…… 给我留言  回答:(4)
某甲系下辖三个乡镇的工商所所长,并兼任单位党支部书记。于1996年8月和1997年11月经所务会研究决定将本单位擅自超收的两 笔资金合计四万元分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计8人)其中正常上班工作的5人,每人各得6000元,其他三位处于半工作状态的同志各分得3500元和3000元不等。后经检察院立案查处、公诉。于1999年被人民法院以合伙贪污罪的主犯认定而获刑。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错判了罪名。某甲的行为是触犯了新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先由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又公开照单发放并签名领取并公开入账,这些都是贪污行为所不具有的。
  以上是笔者个人的观点,不知正确与否?敬请各位同仁加以指点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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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0 18:36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客观要件才齐备。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通过以上分析,某甲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因涉案资金仅四万元,所以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0-04-10 20:03
本人认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应受到行政处分,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
回复时间: 2010-04-11 08:19
个人感觉首先要看讨论分钱是否公开  分钱是否照顾到所有职工的利益  根据你的叙述  我同意你的看法  其它情况可以进一步交流
回复时间: 2010-04-12 18:04
就你所说提出以下问题;
一、首先单位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在本案中,肯定是认定部分个人犯了贪污罪,那么,你所说的经过所务会研究决定,是认定本案的关键所在!至于法院最终的认定,就要详细查阅本案的集体讨论材料和证人证言才能确定,否则讨论其他问题,都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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