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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年的冤案谁能昭雪

河南 07-09 10:01  悬赏 0  发布者:侯建章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侯建章。男,现年70岁,河南省辉县人,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大学政治系毕业,中学高级教师。现退休住河南省新乡白鹭生活区二区9号楼一单元11号。联系电话:15936555905
     1964年,我在甘肃省酒泉市当兵时(甘肃公安总队一团二连二班),同年9月24日,在酒泉市看到酒泉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张贴的布告。其中有酒泉地区黄巢营村干部非法扣押公社干部一案,罪犯最后被以反革命罪镇压。联想到我的父亲侯致中1944年参加革命,后被辉嘉县委提为一区干部(任职区工作员),1947年被孟村干部齐世英等扣押,非法送到辉县公安局,辉县公安局处理侯致中回家劳动。1949年6月,孟村齐世英等人又将侯致中以杀人罪送辉县司法科,司法科经调查宣布侯致中无罪,随即释放。1967年3月文革中,在齐世英策划下,侯致中被以现行反革命罪逮捕,送辉县公安局。被辉县公安局.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平反。但对侯致中是区干部的事实不予承认。《辉县档案局有案可查》。同样的上级干部被村干部劫持诬告扣押,可最后的处理结果却是不一样呢?
     1969年9月,河南省新乡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受理此案。1979年12月,辉县公安局.辉县纪检委纪长春.可光正等一纸行文为侯致中平反,但对侯致中的合理要求置之不顾,变相包庇非法陷害侯致中的齐世英等人。
在法治社会里,为什么辉县法院不判案?几次都只有辉县公安局越权行政,冤案60年不得昭雪!
  侯致中(1916-1982),辉县孟村人。1944年10月在孟村发动革命,后被提为辉嘉县一区干部。任职区工作员(后为辉县八区)。《辉县市档案局1946年卷有案可查》。
  1947年11月,孟村干部齐世英.张巨保以给地主藏枪为由将侯致中扣押,准备私自动刑,
八区政委焦连魁获悉后命令放人,后来被送辉县公安局。(当时辉县公安局在西平罗)1948年2月辉县公安局让侯回家劳动。(八区政委焦连魁,副政委李锡武,公安局股长郝义成可证)《辉县市档案局永久性档案1948年案卷166-44页有案可查》
  1949年6月,张巨保指派侯致中出村劳动,侯妻李凤英在家中被吊死。张巨保.齐世英.白衣修是卸吊人。侯妻李凤英被埋葬后,齐世英张巨保以侯勒死其妻为由将侯送辉县司法科。6月底,侯被法官成吉善口头宣布无罪释放。(袁福明.岳秀英.李莲花可证)(辉县司法科长房永祥,看守所长程长春可证).
  1967年3月,文革中,侯致中又被辉县公安局以历史问题,现行反革命罪逮捕。同年9月12日辉县公安局.辉县人民检察院为侯致中平反。《1967年公检联字31号》。
  1970年9月16日,新乡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负责人姜生.马鸣福受理了侯建章的申诉,并出具了收到证明,答应侦查处理。但只至现在无下文。
  1979年12月4日,辉县公安局.辉县纪检委可光正,纪长春无凭无据捏造行文。行文内容是“侯致中同志,在一九四七年十一月间,由于何献深诬告侯致中私藏枪支,被送县司法科扣押审查三个月的假案和一九四九年五月因侯致中前妻上吊而死,误认与侯致中有关,又二次将侯致中送县司法科扣押审查半个月,造成了冤案。经县委决定,为侯致中同志两次冤狱审查,彻底平反,恢复名誉”。这份平反决定,抹去了侯致中的区工作员身份,为侯致中做的只是表面平反,掩盖了齐世英陷害侯致中的罪行。为此特提出申诉。
   3.控告申诉事实:
     1943年12月,太行七地委建立中共辉嘉县委,刘方生任书记。翌年3月,辉嘉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县长是刘西瑞。辉嘉县一区(薄壁区)随之成立。区政委有刘士珍.尹行政.郝民裕.张志民.张玉贤5人。后来到一区工作的还有焦连魁.刘正义.方德福.李锡武等4人。1944年10月,刘士珍发展侯致中参加革命,郝民裕.尹行政支持侯致中在孟村搞农民运动。侯为孟村农会主要负责人,其妻李凤英为村妇女主任,其长子侯建国是村儿童团长,侯在孟村领导贫农和反动势力作斗争。1945年春夏之交(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侯致中经刘正义.郝民裕介绍到辉嘉县一区区公所工作,(同时参加的有周彪.赵日河.李守仁)。1946年正式任命为辉嘉县一区工作干部,任职区工作员。(当时待遇每月9斤米.一年两身衣服.两双鞋.冬天三斤棉花.发些染料费.每月一元钱)。辉嘉县一区后改为辉县八区。1946年9月,侯致中经郝民裕.许广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为辉县八区区委委员。此后侯即在孟村.南程村.东王河.西王河.南王河.北山坡.白云寺.大海乡等地开展工作。(辉县档案局永久性档案,1946年卷38-第11页有《关于孟村情况的调查》。辉嘉县刘方生政委.刘西瑞县长。区政委郝民裕.焦连魁。副区长刘正义.副政委李锡武。区工作员赵芳.周彪写有证明。侯所工作过的村庄也都写有证明。)
   1945年经侯致中批准同意孟村齐世英参加民兵。侯到区上工作后,孟村由齐世英负责。
   因1947年11月上旬斗地主时,齐世英老婆郝桂花偷窃胜利果实,妇救会主席李凤英找到郝,并把东西要了回来。因此齐怀恨在心。在区政委焦连魁召开的区委会议上,侯致中汇报孟村齐世英家三代有剥削,张巨保(齐世英的表叔)解放前当过敌伪副保长,生活腐化。事后区干部王礼告知齐世英. 张巨保。齐.张遂怀恨在心并在以后多次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残酷迫害侯致中,并暗杀侯的妻子李凤英。主要事实有:
(1)1947年11月间,张巨保.齐世英等人在孟村私设刑堂.捆绑吊打周显名(薄壁完小校长),何献深并往其手指缝砸子弹,指名诱供“周显名把枪抬到侯致中家了,准备叛变投敌。”并在当晚私自扣押八区工作员.区委委员侯致中和侯的父亲侯温,准备第二天在孟村召开群众斗争会,将侯致中和其父侯温动刑打死。八区政委焦连魁知道后,写信速放侯致中,不准齐.张胡作非为,侯才得以保全性命。但齐.张仍将周显名.何献深送到辉县司法科(原在石门,后迁到盘上张庄)。几天后,薄壁派出所夏文章未经区政委焦连魁批准,到孟村将侯致中逮捕送到辉县公安局(时在西平罗)。郝成江(公安局二股股长)吕湖江审讯此案,将周显名.何献深提到公安局。郝审讯周显名。周说没有放枪这回事。1947年12月,何献深死于辉县公安局狱中。1948年3月初,侯致中被宣告无罪释放,并让侯带信到区上,指令侯致中回家劳动。同年6月,周显名被释放,回薄壁完小当校长。(辉县市档案局永久性档案1948年案卷166——44页有案可查,侯致中和周显名在同一页。郝成江(后改名郝义成)写有证明,区政委焦连魁写有证明,范玉和.周显名可证。
(2)侯妻李凤英在侯被冤枉住公安局后被气疯,患了精神病,加之生小孩,病很重。侯出狱后,区政委焦连魁让侯回家休息。张巨保.齐世英采取调虎离山,暗杀侯妻李凤英,再度陷害侯致中。案由:1949年农历五月初六,张巨保违背区里的指令,指派元复明一定要让侯致中去地修河。村里人都被派到村外远地打蝗虫。上午10时许,侯妻李凤英出门叫小孩吃奶,此后李凤英刚回到家就被吊死。(侯致中家住的位置偏僻,家离大街近100米),缷吊人却是张巨保,齐世英白衣修。还是侯建章去村西南地叫的侯致中。侯回家后张巨保.齐世英直催促侯致中快埋葬。五天后,侯将李凤英埋葬后的当天下午,(1949年6月6日)张巨保.齐世英合伙捆绑侯致中到区公所,齐世英说侯致中勒死其妻,要娶其外甥闺女。在区公所李莲花(李凤英的亲姐)痛斥齐.张的害人罪行。第二天,侯致中被送到辉县司法科,说侯致中勒死了李凤英,让枪毙侯致中.在辉县司法科,秘书成吉善问侯致中,:“家有几口人.几个孩子.家里人什么时候到的你家.过了多少年.什么时间得的病.怎样死去的?”侯致中如实作了回答。(成吉善有笔录)。辉县公安局王局长和法警刘伯全到薄壁调查(姚原秀可证)。到第十六天,成吉善又找侯致中谈话说:侯致中,你不要难受,你家人死了,我们调查与你没有关系,她从小到你家,也没生过气,回去后,要好好照顾好孩子,给孩子们好好过。随后侯被释放。(房永祥.程长春.姚原秀.岳秀英.元成.元复明.李莲花都可证明)。
   1950年,辉县司法科改名为辉县人民法院。侯致中回家后,家有6口人(三个大人和3个小孩,其中还有个刚一岁的小女孩),迫于无奈,1951年4月经赵田玉.何登仁介绍和宁青妞结婚。(有结婚证为凭)
(3)1951年侯的长子侯建国参加人民解放军;1963年侯的次子侯建章参加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7年文革初期,侯致中被选为孟村文革主任。3月20日,时为薄壁公社党委副书记的齐世英指派公社武装部长阮守望以及王世平.张振国.谢医华.秦美英。李增会等10多人的工作组,到孟村先将侯致中扣押,然后在白纸上先让别人按上手印,再写罪状,凭空捏造罪证,并说“孟村贫下中农带的是木头眼镜”辉县公安局长刘孝述指使秦有再捏造些罪状。3月23日在薄壁召开大会,以有“历史问题”“攻击统帅”罪,将侯致中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并五花大绑,齐世英还在台上猛打侯致中,将侯的手腕折断,后又送往辉县公安局。这些行为激起了孟村人民的强烈反对。侯被扣押70天后,同年6月1日被释放。9月12日辉县公安局.辉县人民检察院在薄壁召开大会,为侯致中平反。《1967年公检联字31号》,但却说侯致中的历史问题不能平反。侯建章从公安部队退伍后开始为其父申诉,但上诉材料多转到了齐世英的手里。1970年6月24日,薄壁公社革委会在齐世英的参与下,由李增会.王太庆等搞了一份调查报告为齐世英诡辩,并将调查塞进了侯建章的档案里。侯建章继续申诉,新乡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负责人姜生同志1970年9月16日受理了侯建章的申诉,出具了收到证明,受理了此案,答应侦查处理。(但无下文)。
   1979年12月辉县纪检委.公安局派纪长春.可光正.调查此案,他们置事实于不顾,推翻辉县公安局“让侯致中回家劳动”的定案。将案件改为“侯致中同志,在1947年11月间,由于何献深诬告侯致中私藏枪支,被送县司法科扣押,审查三个月所造成的假案和1949年5月因侯致中前妻李凤英上吊而死,误认为与侯致中有关,又二次将侯致中扣押,审查半个月,造成冤案, 经县委决定为侯致中两次冤狱,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却以找不到侯是国家干部的依据,再次定案。侯致中因精神再受摧残,1982年含冤病故。
   我们认为:辉县纪检委.公安局以辉县县委名义,假冒辉县法院对侯致中做出所谓的“平反决定”。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越权行政,我们“感谢”辉县纪检委.公安局的“良苦用心”,辉县纪检委对我们的申诉置之不理。并于1986年10月11日作出复查结论《不再作进一步调查》。掩盖了真凶齐世英.张巨保的罪恶,制造了弥天大谎。辉县公安局又编造了新的假案,欺骗了上级督办单位和涉及到此案的广大群众。
调查人用心良苦一心制造假案,包庇真凶,搞表面的平反来蒙骗上级。至今没有法院的法律文书,只有公安局的草率结案,这样的行为更使受害人雪上加霜,为此我们做出申诉。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撤销强加在受害人头上的不公正处理意见,据实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处理意见,维护申述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补充:
相关证明材料
1. 中国人名解放军新乡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1970年9月16日受理侯建章交的其父侯致中三次受迫害的综合材料.调查线索.和22份证明材料的收到证明。(附辉县公安局.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9月12日公检联字第31号平反通知书等22份)。
2. 中共新乡化纤厂子弟学校党支部1988年3月18日到辉县市档案馆查档摘录。
3. 中国作家协会湖南分会作家骅夫(王永斌)1988年4月14日到辉县档案馆查档摘录。
4. 新乡日报2004年4月8日第3版登载:1943年中共辉(县)(获)嘉县委成立.刘方生任书记,刘喜瑞任县长。(新乡市档案馆)
5. 刘方生.中共辉嘉县第一任县委书记(后任河南省总工会主席),可证侯致中是辉嘉县一区工作员,1988年2月26日亲笔签字为凭。
6. 刘喜瑞.辉嘉县第一任县长。现住北京市东四魏家胡同18号。有二次来信为凭。(1987年12月15日)。
7. 郝民裕.辉嘉县一区政委,后任上海市静安区纪委书记,现住上海市淮海中路1590弄3号,1986年7月11日写有亲笔证明材料。
8. 刘正义。辉嘉县一区副区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北街东九巷2号401。1987年11月10日亲笔写有证明。
9. 周彪.辉嘉县一区工作员。后在鹤壁四矿保卫科,1980年2月18日写有证明。
10. 赵芳.辉县八区财粮助理员.秘书。后在焦作建设银行,1987年元月14日写有证明。
11. 辉县市薄壁镇孟村.南程村.洛营.王村.白云寺.观流河.东王河.西王河.南王河.张泉河大海乡等侯致中工作过的各村党员干部都可证明。(1987年9月14日——1988年2月21日分别有公章和手印为证。
12. 李清兰(刘士珍政委的爱人)现住郑州煤矿机械厂。1986年11月12日写有证明。(盖有郑州煤矿机械厂公章)
13. 方德福.辉县八区工作员。1986年12月写有证明。
14. 张士良.辉县八区工作员。1986年12月31日写有证明。
15. 平浪.辉县县委委员。1987年4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老干部安置所来信证明。
16. 焦连魁。辉县八区政委。后任原阳县委副书记。1973年3月25日亲笔写有侯致中出狱的证明。
17. 李锡武.辉嘉县一区副政委。辉县褚邱早生村人。1987年9月21日写有证明。
18. 周显名.薄壁完小校长。1987年1月26日写有证明。
19. 郝义成(郝成江).辉县公安局审讯股长,现住新乡钟表厂家属院。1978年5月26日写有证明。
20. 范玉和.辉县八区武装部干部,冀屯乡益三村人1979年12月25日有证明。
21. 史亚夫.辉县司法科科长。1987年2月26日有来信证明。
22. 元复明.孟村人,证明当时张巨保让他一定要派侯致中去村外修河。1973年7月31日写有证明。
23. 岳秀英.东王河人。李凤英被暗杀后的第一发现人。1979年3月10日写有证明。
24. 李莲花.李凤英的亲姐姐。1986年2月12日写有证明并有录音。
25. 姚原秀.辉县八区副区长。上八里乡北平人,有谈话记录。
26. 房永祥.辉县司法科长,1988年11月6日来信为凭。
27. 程长春.辉县看守所长。1988年11月26日写有证明,并有录音材料。
28. 侯致中和宁青妞1951年4月14日的结婚证明书。
29. 赵田玉.孟村人。1986年5月3日写有证明和录音。
30. 陈保山.孟村人。1978年8月5日写有证明和录音。
31. 闫保录.东王河村书记。1978年12月25日写有证明和录音。
32. 刘俊祥1967年11月6日关于侯致中受齐世英陷害的证明。
33. 秦有关于侯致中遭受迫害的证明。
34. 侯致中遭受齐世英三次迫害先被送辉县公安局.又被送司法科的申述。(1979年4月22日已投辉县纪检委.公安局)。
35. 辉县纪检委.公安局的调查报告。1979年12月4日。
36. 辉县公安局1979年12月4日给侯致中发的平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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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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