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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改回曾用名遭拒

 07-10 18:10  悬赏 50  发布者:qh1212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7)
我在去年改过一次名字,现在由于学籍等种种原因想改回曾用名。公安局以我改过一次名字为由拒绝我的申请。我觉得他们侵犯了我的姓名权。现在我该怎么办?打官司的话胜算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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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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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7月10日 14时28分
这不需要打官司 可以向上级反应
追问:

派出所,区公安局人口大队,市公安局人口大队我都找过了,都说只能改一次。我还能向哪里反映?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你的意思是为这件事打官司小题大做了吗?我只求能改的方法。。

回答:

是不是起诉这是你的权利 你当然可以起诉 不过起诉往往不会得到你所想要的结果
改不改的了肯定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只能从这个方面入手
你可以找相关的其他机关 信访 治庸等等这些反应情况

其它答案
  •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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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86168577
  • 1440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7-10 14:28
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追问:

我一找公安局,他们就说什么规定不能改然后就不理我,这怎么协商。哎,百姓办事难!这种官司是打不赢还是不值得打?指条明路吧!

回复时间: 2012-07-10 14:35
你好,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7-10 15:29
建议与上级部门沟通
回复时间: 2012-07-10 19:56
向上级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7-10 21:31
积极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7-11 1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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