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年遇春  吴健弘  
已解决问题

17年4月18日。庭审诉辩全文。感谢大律师们的帮助

 04-23 19:28  悬赏 100  发布者:王智宏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宁波 回答:(14)
原告的主张诉求也包含对被告反诉问题的辩答     一》租赁协议的解除时间与原告的搬迁行为
   遵从政府的法令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租赁协议的第八条(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但装修部分的赔偿归乙方),理所当然也涵盖了租赁协议的解除。依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租赁协议应该在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生效时点,即:2016年1月29日解除(公告是政府依据政策、法令采取重大行动而发布的公共告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有严格规定)。原告认为自己的搬迁行为,既是遵从了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也履行了租赁协议第八条的约定。
二》违约金,房租费,水电费,提前搬迁完成奖励费
    被告不但对原告隐瞒了该房已被政府征收的真相,不履行通知和协助原告搬迁的义务(证据是本案第三人和被告提供给法庭的“签约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和要求搬迁腾空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的拆迁补偿协议),反而在2016年3月26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搬迁完成告知书后,却于2016年3月31日,给原告寄送了“催收房租通知书”,催原告再续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房租,就是合同租赁期内的房租,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 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且租赁协议的第2条也约定了,对于房屋租赁中的问题,双方都应该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及租赁协议第二条 关于违约金方面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违约金是:2个月房租,由于导致原告没有在公告生效后,就开始实行搬迁的原因,是被告隐瞒该房屋已经被征收的事实,不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且“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在2016年1月29日生效的,所以被告理应退还2月份的房租和水电费押金(扣除应付的水电费)。由于政府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为60天,原告是在公告生效后的60天内完成搬迁的,且原告是因拆迁而造成搬迁的唯一实际人,毫无疑问被告理应把“提前搬迁奖”付还给原告。
三》装修补偿费
    约定优先是任何一个合同,都应该遵从的最基本原则。关于装修补偿费的归属,在租赁协议的第八条里(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但装修部分的赔偿归乙方)已经是约定的非常明确了,其要点就是必须符合如下2个条件:1)必须是政府的拆迁。2)原告没有因为要搬迁而向政府另外提条件,且服从了政府公告的房屋征收决定。那么依据“约定优先”原则,政府补偿的装修费,理应是归原告独有的。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切实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在搬迁完成后,就书面通知了被告和有关部门,并采集了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而被告竟然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咸宁路10号的店门,侵吞了原告为评估需要 而尚未拆下运走的私有物件,并把政府补偿的装修补偿费占为了己有,原告认为被告理应把装修补偿费全部付还给原告,并退还或赔偿原告搬迁完成后,因评估需要而尚未拆下运走的私有物件。
四》诉讼费、律师费、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22、23条明确规定---因拆迁造成搬迁,要给予搬迁费的补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29条对于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受益对象,界定为:生产经营者,也是非常明确的。而原告是这个房子里,唯一的具有合法营业执照,且是因拆迁造成了搬迁,和因拆迁造成了停产停业的实际人。但被告和本案第三人提供给法官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资金核算单里,并没有把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明细进行分开列单。且该协议也没有对尚在该房正常经营中的原告,营业执照的注册号进行登记。而签约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的拆迁协议, 还出现了“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镇政发(2010)54号文件”。然该文件早在2014年1月1日就已经被镇海区政府废止了。
    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政府发布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54条规定:补偿协议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78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而“关于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2016年1月28日发布的,那么该项目的房屋拆迁就理应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而不是按照早已废止了的(2010)54号文件执行,第三人理应按宁波市住建委统一监制的“补偿协议格式文本”与被告签订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宁波市住建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住建委提供了该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协议格式文本”。非常明显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不是宁波市住房建设部门“统一监制”的格式文本。由此可见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市办法”的规定,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实际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简繁分流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理应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曾于2016年7月12日向镇海区房屋征收办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获悉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据是镇海区政府因“中大河拓宽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6年1月28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而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的“条例”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5)11号文件及《中大河拓宽工程(镇海东排南线丁新桥至南二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已经是包含在本案被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内了。依据物权法第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的规定,被告获得的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理应是归属于原告的。 被告理应付还给原告:房屋评估价1%的搬迁补偿费和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问题补充:
乙方认为此租赁合同不能认作普通的实践性合同,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租赁协议有约定“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2》2016年1月29日“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生效。3》甲方与拆迁办签约的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拆迁协议约定的搬迁腾空时间是:“2015年4月20日前”。4》2016年2月初,乙方看到公告就打电话要求甲方,就拆迁问题进行商谈,但甲方隐瞒房屋已被征收的事实,反而在2016年3月28日收到乙方的“搬迁完成告知书”后,给乙方寄送了“催收房租通知书”,要乙方再续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房租。  乙方认为从以上4点可以得出:此合同不能按普通的实践性合同去看待,甲方的所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且租赁协议理应在公告生效时点失效,甲方应该将2016年2月份的房租退还乙方,但甲方除了隐瞒啥都没做,乙方认为甲方是违约的一方,甲方违背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合同法6大附随义务的其中两项:即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所以乙方认为甲方理应赔付违约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4月24日 17时29分
你好!
1、很高兴,我的回答能给你提供帮助。
2、建议你描述你需要帮忙解决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分析解决。
3、如有疑问,欢迎随时追问。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现在只等判决了,我想等判决结果出来再说了。真的很感谢您给我提供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资料和这么详尽的指导。真的太感谢了。我会在第一时间把判决结果告诉大律师的。

回答:

你好!
好的,祝你胜诉。有疑问可及时追问。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3 17:30
需要律师做什么
回复时间: 2017-04-23 18:42
具体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7-04-23 20:04
你的问题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7-04-23 21:20
您好,已充分说明了你的问题,有理有据有节。祝你好运。
追问:

感谢龙大律师

回答:

您好,不客气。

回复时间: 2017-04-24 10:30
你要律师给你什么法律意见呢?
回复时间: 2017-04-24 13:39
拆迁纠纷及租赁合同的补偿问题,关系重大数额肯定也不少,我建议你和律师面谈或者只和一个律师(当然是你相信的有能力和水平的律师)沟通联系并且提供相关的合同资料“给你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我的电话换和微信号是13583277890.
追问:

感谢徐大律师先前的指导,我的这个案子已经庭审了,只是没有当庭判决。以上是我在庭审时的诉辩全文。现在就等判决结果了。再次谢谢大律师!!!

回答:

1、你的答辩1,没有什么意义,租赁合同是实践合同,其解除时间一般都是按照“承租人搬出的时间”为解除的时间;2、你们是按照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解除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违约金问题;3、租赁费和水电费应该支付的搬出之日;4、装修补偿费如果被告领取了,应该给你。5、搬迁补偿奖励费应该给你。5、停业损失费应该根据你们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时间长短合理的给你一部分;诉讼费根据判决,由败诉一方或者双方均摊,律师费谁聘请的谁自己承担;

追问:

感谢徐大律师

回答:

不客气,满意就点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4-24 16:12
判决结果与庭审效果及举证技巧有关。
追问:

感谢董大律师以前给我的解答

回答:

不客气。

回复时间: 2017-04-24 16:28
建议你与律师当面咨询较好
回复时间: 2017-04-24 17:29
应突出重点,条理清晰。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宜分开。
回复时间: 2017-04-25 09:18
1、租赁合同是实践合同,其解除时间一般都是按照“承租人搬出的时间”为解除的时间;
2、你们是按照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如遇政府拆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解除合同,谁也没有违约,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3、租赁费和水电费应该支付的搬出之日;
4、装修补偿费如果被告领取了,应该给你。
5、搬迁补偿奖励费应该给你。
6、停业损失费应该根据你们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时间长短合理的给你一部分;诉讼费根据判决,由败诉一方或者双方均摊,律师费谁聘请的谁自己承担;
回复时间: 2017-04-25 10:27
你的问题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7-04-25 15:39
作为非专业人士,您案件研究得非常透彻
追问:

感谢张大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4-25 18:25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甲方故意隐瞒拆迁事实,是为了多收租金。你若提交甲方与拆迁办2015年签的拆迁协议,或甲方当庭认可该协议签订的事实,你均可胜诉。
追问:

感谢胡大律师,这个拆迁协议是被告方提供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西贵港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99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50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39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867
河北 保定
人气:1613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