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王远洋  徐荣康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关于犯罪赔偿的问题

 07-11 10:04  悬赏 10  发布者:kpw131……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厦门 回答:(2)
想咨询一个奇怪现象,为什么当被害人完全处于自卫状态下,罪犯对于被害人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生命安全时,被害人正当自卫而导致罪犯直接或间接死亡的,被害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为什么需要赔偿罪犯呢,因为被害人自卫时是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换句话说,应该是罪犯直接挑起事端,同时又是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生命安全;被害人完全无过错,为什么需要被害人赔偿罪犯呢?这个问题与那些交通事故一样,比如路人或摩托车本身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而撞上正常行驶中的小轿车,或已经正规停在停车位的车上,为什么需要小车赔偿呢?赔偿也是人道赔偿,不赔偿又会怎么样呢?请用通俗易懂语句回复,万分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0时11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有个前提,侵害是不法的,正当防卫是对不法行为的制止.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并无过错.民事责任的承担要么是侵权,要么是违约,既然正当防卫无过错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违约更谈不上了,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所以正当防卫下不需要进行赔偿。
追问:

//news.qq.com/a/20120711/000535.htm 大学生误陷传销窝点杀死看管人员 被免除刑罚
这个判决要赔偿罪犯8万多元,是不是不合理呢?赔偿罪犯也是有个前提,比如那些小偷小摸的罪犯死亡的(小偷只是普通治安问题,罪不至死),这个当然支持赔偿了;但是传销是一个罪犯组织群体,传销的危害是无法估计的,很多被害人为了逃脱被控制而被打死打残,或逼得被害人跳楼逃生过程中死亡的,被害人正当自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应该不需要赔偿才对,对罪犯的赔偿变成是罪犯是受害者了,只有受害者才得到赔偿。

回答:

这个案子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所以要承担民事赔偿。正当防卫要求5个条件同时满足:1,存在侵害的事实 2,侵害正在进行中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
此案中杀死侵害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要进行民事赔偿

追问:

刑罚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也间接说明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罪犯就明显存在 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不属于防卫过当。请指教,本人只是想弄清楚疑问。

回答:

此案中杀死侵害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要进行民事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耐心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1 10:20
要结合具体案例,
才能更好的给你法律意见
追问:

//news.qq.com/a/20120711/000535.htm 大学生误陷传销窝点杀死看管人员 被免除刑罚
这个判决要赔偿罪犯8万多元,是不是不合理呢?赔偿罪犯也是有个前提,比如那些小偷小摸的罪犯死亡的(小偷只是普通治安问题,罪不至死),这个当然支持赔偿了;但是传销是一个罪犯组织群体,传销的危害是无法估计的,很多被害人为了逃脱被控制而被打死打残,或逼得被害人跳楼逃生过程中死亡的,被害人正当自卫导致罪犯死亡的,应该不需要赔偿才对,对罪犯的赔偿变成是罪犯是受害者了,只有受害者才得到赔偿。

回答:

这是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
需要一个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追问:

刑罚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也间接说明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罪犯就明显存在 严重危机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不属于防卫过当。请指教,本人只是想弄清楚疑问。

评论者:陈奇斌律师
时间:2012-07-11 22:04
不属于防卫过当
评论者:陈福猛律师
时间:2012-07-11 23:20
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山东聊城
福建福州
山东淄博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广西南宁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2070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