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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已故外公的私房动拆迁的继承补偿问题

浙江-宁波 04-24 16:54  悬赏 5  发布者:jzw470…… 给我留言  回答:(3)
外公宁波私房动拆迁,外公1938年已故,外婆及他们的五个子女和配偶也均过世,我们是第三代。外公外婆的5个子女中的四个子女及后代早先已迁上海发展,唯老五(儿子)的三个儿子的三户居住至今。即此三位既是承租户又是继承者。三位中老二隐瞒了他处有房,加上拆迁办工作失误,多给了82万承租户的搬迁补偿,后发现,拆迁办与他订立在继承补偿时归还。近日我们办继承人身份将材料送宁波公证处,被告知通过只要全体到公证处拍照签字即可出具公证书,19人均愿去唯那位不去(他觉得得不偿失,分到他的继承款不过十几万),使公证未成。另,拆迁办为了填补那误发的82万窟窿,要从属于全体继承人的房屋估值继承款374万中扣除,那老二也那要求,如果同意他这点他才去公证处。当然大多数继承人不同意。只能诉诸法律,请问被告应该是谁。我们继承人的身份尚未确认能告拆迁办吗,若告那老二,告他什么罪名。
  另,那老二恐吓道,如果打官司,他要出示一封信,1960年前后我妈及姨妈曾写信给他妈(当时他爸已故他妈有病,五个孩子尚小,经济十分困难,全靠我妈等上海亲戚救济)愿将自己的房产给他们。老二说所以现在我们没有继承权了。但是五十几年前的那事,当时他们没有答复要还是不要,更没有办过书面的合同,房子是我外公的,从来没有分割过,我妈和姨妈没有任何房产凭证,现在当事人都已亡故,请问,就凭我妈信中那句话,我们就没有继承权了吗。    (以上共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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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2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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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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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2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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