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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费遇到土政策

山东 04-25 21:31  悬赏 45  发布者:张增奎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的基本情况:我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在同一企业办理招工手续,成为城镇合同制工人,2008年6月因企业转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局《企业职工年功工资审批表》也确定我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2月,即:1980年2月至1986年12月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按照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我的条件符合323号文件,应视同缴费年限。2.按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目前,县社保局参考潍坊社保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以我现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由,1.既不按照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认可我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又不允许我按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补缴1980年2月至1986年12月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在此一提的是,我在2008年6月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从未收到过社保部门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上述文件。造成一直未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责任完全在当地社保部门。现在,完全有点逼死人的感觉。县社保部门也讲,【潍坊社保局制定的政策确实存在问题】,并且潍坊制定的文件还和山东省的文件有出入,按省里的文件,我的情况也应可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保是潍坊统筹,潍坊不认可,县里也没办法,我已经在县政府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他们也讲县里也没法否定潍坊社保部门的会议纪要,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法制科人员也很纠结,他们看了我的情况,也认为维持县社保局的决定,明显不符合323号和121号文件,判我败诉,又怕我走行政诉讼手续,一旦我胜诉,县法制科又在考核方面受影响,因为,县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如果走行政诉讼手续,潍坊社保局的《会议纪要》,法院根本就不作为依据,有可能判县社保局败诉】。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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