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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错是否对被告人补刑

福建 04-11 22:26  悬赏 0  发布者:574409…… 给我留言  回答:(1)
林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2000年5月12日因生活不能自理,送监狱拒收,2000年5月18日取得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但是在2008年12月5日到当地派出所办事时却被民警押送至看守所。理由是说2001年5月份5日法院有一份要将他继续收监执行的通知单,通知当地派出所。但是当地派出所并没有执行、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极其家属,也没有将他上网通缉。而当事人认为他的刑期已经在2006年的2月23日服满,在2006年的3月份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2006年的7月办理了出国旅游护照,2007年的1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证,2007年5月份到澳门旅游,以上手续都是正常办理。据此法院最终还是判决要他补自2001年5月5日至2006年2月23日之间的刑期,刑期相应变为2008年12月5日至2013年9月23日,但本人及其家属却认为他的刑期已经服满,请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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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2 13:21
应该补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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