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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4S店欺骗消费者的申诉问题

四川-眉山 04-25 10:04  悬赏 5  发布者:loyall……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4S店购买了一辆标致301汽车,交车时4S店没有交原车副钥匙告知上牌时交佬,实为4S店将原车副钥匙弄丢了。4S店配了一把钥匙代替原车钥匙给我,并且出具了一份4S店售后盖章的证明,证明其是原车钥匙。我在使用时发现钥匙无法启动车辆才发现其不是原车钥匙。前后历时约4个月时间。
请问对于此种情况,我向4S店做以下要求是否合理:
1.要求4S店更换全车钥匙中控或购买汽车盗抢险;
2.要求4S店支付赔偿金五千块,含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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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5 10:18
可以要求4S店更换锁。
追问:

4S店前后数次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无法追究吗?
对此应采取何种方式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4-25 11:39
可以要求更换,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追问:

谢谢您!
我可以从合同约定交车的时间至问题解决为止,计算为对方延迟交付符合要求的车辆(标的物,金额7万多)的延迟违约金吗?
我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是否能得到支持,多少金额较为合理呢?谢谢。

回答: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

对于4S店的这种欺诈行为,如果上升到法院可以如何认定呢?可以部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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