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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判决公正吗?

江苏-无锡 07-12 17:46  悬赏 0  发布者:朱晓征 给我留言  回答:(1)
根据本人网上提供的案情摘要,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公正吗?
1)前妻仅口头称“不知晓房产过户”,而当时明明将身份证和其私章交给我办理(有当年房产局产监处过户指南为证),5年后看到房产大幅升值产生贪念,竟然利用律师事务所与法院法官特殊关系,倾吞巨额资产,却把相关债务从中剔除。这与强盗抢劫有何区别?
2)按照《婚姻法》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和离婚分割财产相关条款,为何大量举证证据无可辩驳,法官照样袒护过错方?
3)最高院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和收取各种好处利益。那法官妻子在律师事务所接代理案子,有法官老公接手审理和判案子,这种利益链条太明显不过啦!难道就没有办法举报制止?
4)对方辩护律师死咬住房产过户虽有前妻给予身份证和其私章,只要前妻本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就是不合法并无效。法庭辩论时我提出法律规定的授权方式不仅是签字,盖章也同样有效,尤其是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就如全国银行广泛采用的,代理人凭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代理办理存取款所有业务,金额不限。难道这就不合法吗?况且本案还有房产局产监处人员审核,可以证明当时的手续符合要求。法院这怎么能给过后房产大幅升值后改口说不知道留下空间或者主观臆断“裁量权”呢?《民法通则》第65条明确规定,签字和盖章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5)判断夫妻关系
在多个房产纠纷案中,法官仅摘取了离婚诉讼庭审记录中有无夫妻性生活作为“夫妻关系恶化”的依据,甚至不顾离婚诉讼最后被判为“夫妻关系尚无恶化,不准离婚”的判决,从而造成房产出售时我隐瞒了前妻的假象,达到了帮前妻倾吞财产但逃避债务的目的。造成当下判决的大不公事实。其实其中另有隐情,是前妻一贯好逸恶劳,混迹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中,白天麻将晚上跳舞,拿了我辛苦挣来的钱吃喝玩乐,搞婚外恋染上性病(有病历为证),夫妻无法正常生活。但还是经常往来沟通的(有2008年前妻离婚信件为证),夫妻关系并未“恶化”。直到前妻分财产贪欲不能满足,才开始对簿公堂。

按照上述事实,请教我该如何继续维权和讨回公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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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3 10:44
一审还是二审,一审的话有没有上诉?二审的话可以申请再审或者要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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