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公司早已破产倒闭了,官司怎么办?

江苏-苏州 07-15 11:47  悬赏 0  发布者:雪冰晓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与公司的官司,法院枉法裁判,现在,公司在半年前已经破产倒闭了。该公司是美资公司总部的一个子公司,半年前破产倒闭,人去楼空,领导去了美国总部。 请问:1、现在我能申请再审吗?以谁为被告?2、我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3、如何追究枉法法官的法律责任?4、我现在该怎么办?请大家帮忙,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5 14:32
可以申请再审
追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您说可以申请再审,请问:以谁为被告?案由还是原来的劳动争议吗?请您回复,谢谢您!

回复时间: 2012-07-15 12:06
你好:可以申请再审,可以控告法官枉法裁判
追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您说可以申请再审,可以控告法官枉法裁判,请问:以谁为被告?案由还是原来的劳动争议吗?请您回复,谢谢您!

回复时间: 2012-07-15 12:20
看再审结果来定。
追问:

您说看再审结果来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也就是说不能申请再审啊,那我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还有法官枉法裁判怎么追究?

回答:

如果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

追问:

现在是必须把案子翻过来,判决都没纠正,不知道怎么纠正,那又怎么谈国家赔偿?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来改判。

回答:

已经告诉你了,看再审的结果来定。

回复时间: 2012-07-15 15:54
回答过你
追问:

我知道,您说主体不存在很难追究,我的合法权益可以无法维护,但法官枉法裁判,难道就无法追究了吗?应怎么追究?请您回复,谢谢您!

回复时间: 2012-07-15 22:20
可以申请再审,可以控告法官枉法裁判
追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您说可以申请再审,可以控告法官枉法裁判,请问:以谁为被告?案由还是原来的劳动争议吗?请您回复,谢谢您!

回答:

和终审程序一样

追问:

以谁为被告呢?还是以公司吗?但公司早已倒闭不存了啊?您说总公司是不是倒闭的子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回复时间: 2012-07-16 19:14
向上一级法院投诉。
追问:

怎么投诉?要求是什么?是再审还是什么?

回答:

申请再审,然后要求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1、该子公司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很可能说其不是子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不承担责任;2、总公司在美国,现只能在网上查到总公司的地址和电子邮箱;我也本没想再全执行到赔偿,就想把判决翻过来,追究枉法法官的责任。您说我申请再审,被告写谁?是子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有如果总公司不是权利义务继受人我再怎么办?谢谢!

回答:

当然是原来的公司,另外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北京西城区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上海徐汇区
北京东城区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7363
广东 广州
人气:3940133
福建 厦门
人气:125157
北京 西城区
人气:12387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50431
安徽 合肥
人气:28444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