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王景林  吴健弘  陈晓云  陈铠楷  
该问题已关闭

卖方解除合同是否合同

广东-佛山 05-06 07:45  悬赏 0  发布者:yacda1…… 给我留言  回答:(29)
某天买方打电话来説不够钱买不了房子,卖方叫买方想办法筹钱
过了几天卖方发微信写:“应你的请求,我们同意解除购房合同,退不订金”,买方当天没回应。
再过一天卖方打电话给买方时,买方又説凑到钱了,继续购买记屋,卖方坚持不卖了

这样,卖方能否合法解除合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6 10:19
你好!
1、从理论上,买方无法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出现预期根本性违约,并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卖方也表示同意,属于合意解除。买方再次表示购买,属于发出新的邀请,需要卖方承诺。卖方如承诺再次出卖,属于订立新的合同。
2、此案从实际出发,主要是看证据,必须有证据证明,买方明确表示不够钱,希望解除合同而此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卖方举证。如能举证,如1条中的法律关系,合同已经解除,是否再次订立需要看卖方。
3、如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表示解除合同,只有证据证明买方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需要看合同约定,超出付款期限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延迟履行违约。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属于根本性违约,卖方也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买方承担根本性违约责任。如属于延迟履行,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还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卖方可以请求买方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
希望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7-05-07 18:03
您好,简单的说:如果卖方有证据证明买方因“不够钱买不了房子”,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卖方没有证据证明的,卖方坚持不卖,属于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因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5-08 09:02
你好!
1、“某天买方打电话来説不够钱买不了房子,卖方叫买方想办法筹钱”,根据这一表述,买方因钱不够,和卖方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因卖方未同意,该购房合同未解除。
2、“过了几天卖方发微信写:‘应你的请求,我们同意解除购房合同,退不订金’,买方当天没回应。”这属于卖方提出了新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但买方没有回应,该购房合同未解除。
3、“再过一天卖方打电话给买方时,买方又説凑到钱了,继续购买记屋,卖方坚持不卖了”,买方钱凑够了,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卖方不卖,属于卖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因此,如果你说的情况都有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卖方不卖,就是卖方违约,卖方要负违约责任。如果现有有证据仅能够证明买方打电话来説不够钱买不了房子,卖方发微信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则卖方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5、民法讲究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举证的要负败诉责任。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8 10:50
这是一个邀约和承诺的法律问题,买方不筹到钱向卖方明确表示不买了,卖方表示不同意,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合同继续存在并有效;之后卖方单独提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买方没有回应,证明卖方这个邀约没有得到买方的承诺,这个意思表示没有被承诺,属于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买卖没有约束力;最后买卖表示筹到钱愿意履行买卖合同,卖方不同意卖了,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解除合同不合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5-08 11:31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

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没有,到了卖方就可以合法解除,没有到就不能解除。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5-10 16:35
合法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7-05-06 08:42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5-06 09:50
1、买方在电话中不购买有无证据证明?

2、卖家如有买方电话不购买的录音,卖家解除合同合法。

3、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来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5-06 09:56
你好!
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之前向你提出不购买房子的话,你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2、如果你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曾经提出“钱不够,不买房子”的行为,而对方现在房款已经凑齐,那么你就要按照原购房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你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6 11:05
卖方发微信写:“应你的请求,我们同意解除购房合同,退不订金”,买方已单方通知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7-05-06 12:0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故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作为买方来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卖方应该在买方支付购房款时积极交付房屋。
    其次,从本案来看,买方没有及时支付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如果已经向卖方表示因房款无法按时支付不予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那么卖方发送的微信即同意买方的请求,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卖方解除购房合同意思表示到达买方时解除。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买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再次,买方向卖方表明再次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视为新的要约,目前卖方不同意出卖,即并未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最后,建议买方积极跟卖方积极协商吧,从现在情况来看,对买方不利,即便通过起诉,胜诉难度较大,中肯建议,还望您慎重考虑处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7-05-06 12:15
双方没有达成解除合同,合同未解除,建议继续履行,如果不履行,法律后果对你不利
回复时间: 2017-05-06 13:52
1、某天买方打电话来説不够钱买不了房子,卖方叫买方想办法筹钱,可以理解为“卖方不同意解除合同;2、过了几天卖方发微信写给买方:“应你的请求,我们同意解除购房合同,退不订金”,买方当天没回应,可以理解为“买方没有同意卖方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没有达成合意。3、再过一天卖方打电话给买方时,买方又説凑到钱了,继续购买房屋,可以了理解为“买方不希望解除合同了;4、合同签订生效以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的解除合同,提出解除的一方要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没有规定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的;5、按照本案事实的分析卖方,可以解除合同,都是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以上仅为我的个人意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7-05-06 16:20
合同应该合法解除
回复时间: 2017-05-06 16:41
买房解除合约,卖方要求其筹钱是不统一的表现,现卖方欲同意解除合同为单方解除,应属无效
回复时间: 2017-05-06 16:53
双方协商一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根据你说的情况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
回复时间: 2017-05-08 10:07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5-08 10:50
从事实上来说,卖方很难证明买方之前有解除合同的要求,因此,卖方如果解除合同,从证据来看就是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建议谨慎从事。
回复时间: 2017-05-08 10:59
你是哪一方?建议带材料到所里详细谈
回复时间: 2017-05-08 12:52
案情陈述不明:所述“房子”交易双方的信息不明,交易方式,“订金”表述不明?
回复时间: 2017-05-09 08:31
那你要有第一次买方发出不买房子请求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7-05-09 13:01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5-09 13:37
关键是卖方有无证据证明买房违约在先
回复时间: 2017-05-09 16:53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5-10 08:42
能证明买方违约在先的话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5-10 09:50
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7-05-10 11:47
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当时已想单方解除合同,那你完全有理由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7-05-16 10:00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回复时间: 2017-05-20 10:26
就你的陈述可能要解除合同的难度大些,如果诉到法院,叛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很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西南昌市
上海杨浦区
北京西城区
江苏无锡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天津 和平区
人气:277932
河北 保定
人气:415783
重庆 渝中
人气:39622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73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17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7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