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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中介的霸王条款上不小心签字了,能否追回中介费!?
黑龙江 07-16 15:56 悬赏 0 发布者:qiqico……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已经写好诉状,和诉讼理由以及基本概况!想麻烦律师再指点一下,谢谢!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5日出生,系XXXX单位职工,住XXXXX区XX小区XX号X门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佣金3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三方约定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不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佣金,日后积极为原告寻找想要的房源,在被告公司成交不再另行收取费用。但是,因为原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受到被告蒙蔽。所以导致原告在并未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同意将3000元钱作为买房成功后的佣金预先放在被告手中,并在这份本不公平的约定中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且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所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权利。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解除协议一份》复印件,来源为在被告公司签订;
2、3000元中介服务费收据复印件,来源为被告公司开具。
3、原告购买其它房产时的过户更名契税发票复印件,来源为XX房地产住宅局XX交易中心。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 月 日
补充问题:举证、质证阶段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将诉讼理由归纳为以下5点,请人民法院给予考虑:
1、被告作为房地产专业方,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远远超过原告,而原告作为有买房需求的自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导致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未成交的前提下就交纳3000元佣金,客观上造成了缩小原告选房范围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受到被告蒙蔽的情况下,才在这份对原告十分不公平的约定上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
2、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
3、原告与被告的约定并未规定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协议具体的执行时间等重要细节。导致双方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产生纠纷的可能。且被告对于协议规范的了解应该远超过原告。因此,双方协议有漏洞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来负。
4、原告已经通过其它渠道,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房产。在很多年内将不再有购买二手房的需要。
5、鉴于,原告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欠缺,原告多年内都不会再有买房需求,被告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交易成功,且双方所的约定并未体现违约责任、免则条款、协议执行的时间等重要细节。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佣金,并撤销双方约定,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证据:
三方,《房地产买卖解除协议》,大致内容三方同意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买方同意将3000元钱已经交付给中介的佣金不退还,中介继续给买方找房。成交后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客观事实是,当时中介威胁我(买方)了,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未留取录音证据,所以我只能从双方约定不公平,原告(我)法律意识淡薄,和被告在未促成交易的前提下收取中介费违反《合同法》入手。最主要的是我现在已经从其他中介买到更为便宜适合自己的房子了!已经没有买房的需求了!
想问:第一,本次诉讼可不可以不把卖方列为第二被告。因为我很难找到这个人,且主要的是我和他并未有纠纷。如果可以不列卖方为被告。我到底是该称其为“第三人”还是“案外人”?
第二,我请求被告退还中介费,是不是应同时伴随请求撤销双方约定?但是协议是三方签的,如果撤销约定是不是代表得撤销三方的约定?感觉有点乱套了?
第三,我的诉状写的还有其他问题么?还需要补充么?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我的诉讼理由还算充分有力么?
请各位律师给予指点!非常感谢!?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5日出生,系XXXX单位职工,住XXXXX区XX小区XX号X门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佣金3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三方约定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不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佣金,日后积极为原告寻找想要的房源,在被告公司成交不再另行收取费用。但是,因为原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受到被告蒙蔽。所以导致原告在并未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同意将3000元钱作为买房成功后的佣金预先放在被告手中,并在这份本不公平的约定中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且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所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权利。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解除协议一份》复印件,来源为在被告公司签订;
2、3000元中介服务费收据复印件,来源为被告公司开具。
3、原告购买其它房产时的过户更名契税发票复印件,来源为XX房地产住宅局XX交易中心。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 月 日
补充问题:举证、质证阶段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将诉讼理由归纳为以下5点,请人民法院给予考虑:
1、被告作为房地产专业方,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远远超过原告,而原告作为有买房需求的自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导致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未成交的前提下就交纳3000元佣金,客观上造成了缩小原告选房范围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受到被告蒙蔽的情况下,才在这份对原告十分不公平的约定上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
2、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
3、原告与被告的约定并未规定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协议具体的执行时间等重要细节。导致双方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产生纠纷的可能。且被告对于协议规范的了解应该远超过原告。因此,双方协议有漏洞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来负。
4、原告已经通过其它渠道,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房产。在很多年内将不再有购买二手房的需要。
5、鉴于,原告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欠缺,原告多年内都不会再有买房需求,被告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交易成功,且双方所的约定并未体现违约责任、免则条款、协议执行的时间等重要细节。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佣金,并撤销双方约定,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证据:
三方,《房地产买卖解除协议》,大致内容三方同意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买方同意将3000元钱已经交付给中介的佣金不退还,中介继续给买方找房。成交后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客观事实是,当时中介威胁我(买方)了,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未留取录音证据,所以我只能从双方约定不公平,原告(我)法律意识淡薄,和被告在未促成交易的前提下收取中介费违反《合同法》入手。最主要的是我现在已经从其他中介买到更为便宜适合自己的房子了!已经没有买房的需求了!
想问:第一,本次诉讼可不可以不把卖方列为第二被告。因为我很难找到这个人,且主要的是我和他并未有纠纷。如果可以不列卖方为被告。我到底是该称其为“第三人”还是“案外人”?
第二,我请求被告退还中介费,是不是应同时伴随请求撤销双方约定?但是协议是三方签的,如果撤销约定是不是代表得撤销三方的约定?感觉有点乱套了?
第三,我的诉状写的还有其他问题么?还需要补充么?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我的诉讼理由还算充分有力么?
请各位律师给予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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