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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本人在石家庄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缴纳房款20余万元

河北-石家庄 05-06 17:0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3年本人在石家庄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当时缴纳房款20余万元,2006年3月与本单位干部签订合同,以38万元将该房卖给他人,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只缴纳了基本建设费用,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所以目前没有房产证,没有进一步办理任何手续,目前,由于军队落实房改政策,本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优惠,所以要收回该房,交还单位,经过近两月的协商,我方要求在50-70万之间协商,对方要求近百万元,无法达成协议,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也咨询了俩位律师,他们说可以起诉无效合同,还有就是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给对方赔偿。请专业人士分析,如何打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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