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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进入某社工机构工作,签订一年期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年合同到2016

广东-深圳 05-09 09:5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4年9月22日进入某社工机构工作,签订一年期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年合同到2016.9.22,到现在,社工机构没有再次补签合同,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2017年3月我查出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在家休养,2017年5月8,社工机构召开代表会议,调整工资,并于当天下发的四月份工资条中发现合同工资发生了变更,比原来合同工资少了500,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辞职,能否要求社工机构赔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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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9 11:52
你好,是可以的,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7-05-09 11:56
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7-05-09 14:48
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如需要律师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5-10 13:02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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