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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高院的的司法解释

 07-17 19:12  悬赏 0  发布者:xfpabc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弟弟被雇佣给人开车,在去送货回来的路上,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发生了车祸:当时是晚上9点多钟,天下着雨,而且还有雾(这些当地的交警部门以及当地的村民都有证言),车先是撞在高架桥的右护栏上,然后又撞到左护栏上,才停了下来,斜停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车祸发生后,我弟弟,跟当时在车的另一个司机说,我下车去报警,然后,打开右车门下车,往前走了5.6米,就翻越左护栏,失足落下(这些都是另一个司机的证言)谁知道,下边是100多米的深渊,我弟弟当时死亡。(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左护栏一侧应该是隔离带,所以他误认为是隔离带,再加上天气的原因,什么都看不到,为了寻找安全地带,就翻了过去。当时处理现场的民警也这样推测)一审人民法院判对方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判定我们有部分过失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的法官调解时说,这个案例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侵权法35条。侵权法35条说“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在这个案例中,雇主并没有过错啊,这个责任怎么划分呢。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请问雇主没有什么过错,怎么能适用35条呢,35条明确的说“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雇主没有过错,他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是不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十一条更适合呢,这两条规定的是雇主的责任,该规定包括了1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2,雇主的追偿权 。解释的规定是不是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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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7月17日 20时41分
肯定使用侵权责任法,新法优于旧法,侵权责任法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己受害的,明确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雇主承担责任的大小将根据自己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的多少来判定,根据您所说的, 雇主肯定有过错,毕竟你弟弟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答复,那么,我们应该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呢?我看了很多的案例,好像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雇主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责任
评论者:高硕律师
时间:2012-07-17 22:09
至于应该承担百分几的责任,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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