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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是否具有起诉区政府的原告资格

湖南-长沙 05-10 16:55  悬赏 0  发布者:vp122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02年购买了某开发商临街商铺3间,商铺所占土地为拆迁某街道办事处单位宿舍(开发商已全额支付拆迁户补偿款),商铺建设中,开发商老板突然死亡,该商铺未完全建成,且商铺所占土地转让手续也没有及时从街道办事处过户至开发商名下。2015年开发商儿子继承了其所有财产债务,并将商铺交付本人,但此时原拆迁户(某街道办事处)新任领导拒绝配合土地证过户。2016年初,商铺所在地区政府因为市政道路加宽,强行拆除本人所购商铺1间,区政府的理由是开发商当初拆迁购地手续不全,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至开发商或本人名下,商铺所占地皮所有权仍然归原拆迁户,因此不予本人任何补偿。本人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区政府,还是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开发商继承人与区政府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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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5-1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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